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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現予印發實施,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14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的事中管理和驗收工作,參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使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助資金)的事前資助項目進行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的相關工作。

      國家和省事前資助項目的監督管理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涉密項目按照涉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前資助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資助資金采用事前直接資助方式,按照項目合同或批復文件等文件確定的項目總投資、建設內容、建設周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資助資金使用范圍、技術指標、經濟效益等考核指標,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的受資助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事中監管,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從項目立項至項目單位正式提交驗收申請期間對項目建設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驗收管理,是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項目單位承擔的受資助項目的建設內容、考核指標完成情況、資助資金使用合規性、項目經濟與社會效益等進行考核評價并出具結論。

      第六條 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的主要依據是項目合同或批復文件(以下統稱項目合同)、其他立項(備案)文件等對事中監管和考核指標進行規定的文件。

      第七條 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注重質量、高效務實、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的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承擔事中監管、驗收、審計等專業化服務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工作;

      (二)受理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變更、結項、撤項等申請;

      (三)督促項目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請項目驗收;

      (四)對項目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初審,組織項目驗收工作;

      (五)組織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核;

      (六)審核驗收意見并作出驗收結論;

      (七)收回驗收不合格、結項、撤項等情形的項目單位相應的資助資金及孳息;

      (八)對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托事項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九)與事中監管、驗收管理及收回資助資金等工作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的服務機構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的工作相關要求,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設備;

      (二)制定事中監管或驗收工作方案,按照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組開展委托的工作事項;

      (三)組織專家依法合規開展事中監管或驗收工作;

      (四)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委托事項開展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

      (五)根據實際需要,配合開展涉及委托工作內容的審計、檢查和調查工作;

      (六)依據委托協議約定應當由服務機構負責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組織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執業準則對項目投資完成情況、資助資金使用合規性等方面開展審計。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項目合同等規定要求完成項目建設工作;

      (二)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建設內容變更、結項或撤項等申請資料;

      (三)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完成事中監管工作,按時報送項目建設情況;

      (四)對報送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五)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審計等工作;

      (六)存在違規違法情形的,承擔相應責任并主動配合退回資助資金及孳息;

      (七)對項目資料進行歸檔;

      (八)依據項目合同等文件規定應當由項目單位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事中監管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項目合同確定的項目進度撥付資助資金,按項目合同規定中期評估時間及考核要求,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每三個月(自然月,下同)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一次進展報告。

      進展報告應包含項目單位經營情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項目資金投入情況、資助資金具體使用情況、項目單位涉訴情況等。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現項目單位存在未按期報送進展報告、影響項目執行或資助資金安全等異常情形的,可以視情況作出暫緩撥付資助資金的處理,并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根據項目單位整改情況作出繼續撥付資助資金或結項的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確有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重要情況,項目負責人或項目團隊、建設地點、資金用途、經濟指標等需要變更的,項目單位應在建設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書面的變更申請。

      項目建設投資金額、經濟指標變更后不得低于原項目合同規定的80%。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調整項目建設投資金額、經濟指標等變更事項對項目單位資助金額有影響的,可以在作出同意調整變更事項批復的同時調整項目資助金額(調整后資助金額不高于原資助金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復要求退回財政資金及孳息。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不能在建設期內完成項目建設,需要延長建設期的,應當在建設期內提出延期申請。一般項目延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重大項目的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建設期原則上只允許延長一次。

      前款所稱重大項目,是指項目合同等規定的建設期超過二年的項目。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在收到項目單位提交的變更申請或延期申請及相關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書面回復項目單位。如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評估論證的,評估論證期限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內容組織實施建設,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建設或績效目標難以達到的,應當在建設期內申請結項。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實際建設資金投入等情況進行審計,組織專家對申請結項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根據現場考察和審計結果出具結項意見。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項目單位結項申請的,通知項目單位在收到相關處理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退回已撥付資助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及孳息。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在建設期內出現以下情形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對項目單位作出結項的處理意見,要求項目單位在收到相關處理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要求退回財政資金及孳息:

      (一)項目單位未按期完成項目建設階段性工作目標,經督促,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完成項目階段性工作目標的;

      (二)項目單位未按期報送項目進展情況,經督促,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報送項目進展情況的;

      (三)無法與項目單位取得有效聯系,且項目單位不在項目合同約定地址或者注冊地址經營的;

      (四)項目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項目單位進入破產清算(重整)或自主清算程序的;

      (六)項目單位商事登記信息顯示經營異?;虮坏蹁N營業執照的;

      (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項目單位不能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工作的其他情形。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決定結項的,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按照項目合同等文件對項目單位的項目建設資金合規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情況收回已撥付資助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及孳息。經審計,已撥付資助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低于已撥付資助資金10%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收回已撥付資助資金的10%及孳息。

      項目單位未在指定期限內配合審計或無法取得聯系導致不能開展審計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按照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內容組織實施建設,因經營方向戰略調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推進的,可以提出撤項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準撤項的,通知項目單位在收到相關處理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退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四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管理程序:

      (一)項目單位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驗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初審;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驗收,并監督驗收過程。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時,應當在項目建設投入所對應的發票及合同上加蓋驗收查驗章。專家組應當對項目提出整改、合格或不合格的驗收意見;

      (四)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向項目單位送達驗收意見;

      (五)項目單位對驗收意見(整改除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驗收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異議及佐證材料。逾期未提交異議及佐證材料的,視為對驗收意見無異議。驗收意見為整改的,項目單位應當按要求及時整改并提交整改材料;

      (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驗收意見和項目單位異議、審計等情況作出驗收結論,并在工作網站公布;

      (七)驗收結論為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向項目單位下達項目驗收合格通知。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當主動配合審計,并在收到相關處理意見之日起20日內退回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合同規定的建設期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主動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

      (一)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報告;

      (三)資金項目合同或其他立項(備案)等文件;

      (四)載明項目建設投入、資助資金使用、經濟指標完成等情況的佐證資料;

      (五)測試或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知識產權等目標成果的佐證材料,以及其他有關項目完成情況的材料;

      (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項目變更等批復文件。

      項目單位在建設期內提前完成建設目標的,可提前申請驗收。

      第二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查通過的,予以受理。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查未通過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和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交補充材料。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采用實地考核驗收和書面審查驗收兩種方式。實地考核驗收是指專家組赴項目現場通過聽取匯報、查閱材料、查驗實物、現場質詢等方式對項目實施驗收,經討論形成項目驗收意見。書面審查驗收是指專家組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相關驗收材料進行會議評審驗收,經討論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六條 資助資金5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建設投入、項目資助資金使用合規性、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審計。

      資助資金不足5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單位自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建設投入、項目資助資金使用合規性、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審計,并作為驗收申請資料提交。

      第二十七條 對資助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采用實地考核驗收方式,其他項目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驗收方式。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或項目合同對驗收方式有特殊規定的,按照具體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驗收專家按照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專家組由五名以上專家組成,分為專業技術類和財務管理類專家。專家人數應當為單數。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進行審計的,專家組原則上不含財務管理類專家。

      對驗收專家的其他要求,按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有關財政專項資金專家評審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省資助項目的地方配套資助項目,以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驗收意見為準,項目單位應將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驗收意見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國家、省有關部門委托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驗收的除外。

      第三十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管理合法合規情況;

      (二)財務管理及資助資金使用的合法合規情況;

      (三)項目建設實施材料定期報送及歸檔整理情況;

      (四)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情況;

      (五)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完成情況;

      (六)項目建設投資的硬件設施設備運作情況;

      (七)其他必要的與項目建設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項目驗收過程中,項目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組應當作出整改意見:

      (一)項目單位提供的項目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佐證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楚的;

      (二)項目單位提供的驗收資料未完全反映項目合同規定的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或賬目情況反映不清楚的;

      (三)驗收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差錯,需補充有關佐證材料的;

      (四)項目單位存在使用同一支出事項重復申報項目的情形,屬于政策允許疊加資助范疇的,需要補充有關佐證材料的。

      整改期內,不得對項目主體、技術或經濟指標、建設期等進行調整。同一項目僅可以整改一次,由同一專家組完成整改后驗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收到項目整改意見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整改。確實存在困難的,可申請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整改期屆滿后,經督促仍未提交整改資料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直接作出驗收不合格結論。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情形:

      (一)項目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為驗收合格:

      1.完成項目合同規定的經濟指標和技術指標80%以上,且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達80%以上;

      2.項目建設管理合法合規;

      3.財務管理及資助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為驗收不合格:

      1.項目建設內容不符合項目合同的要求;

      2.存在挪用或未經批準改變資金用途的情形;

      3.提交的項目成果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4.未經批準對項目建設內容、目標、技術路線等進行重大調整變更的;

      5.項目技術指標或經濟指標未達到項目合同規定考核指標80%的,或項目建設資金投入到位率低于80%的;

      6.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整改要求的;

      7.其他按規定應當屬于驗收不合格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到項目單位對驗收意見的異議及佐證材料,經研究不采納異議的,應當作出驗收結論。

      經研究采納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確定復核驗收范圍及要求,另行組成專家組對該項目進行復核驗收。

      同一項目原則上只可以進行一次復核驗收,復核驗收意見不再向項目單位征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出驗收合格結論,并通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六條 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有后續資金未撥付的不再撥付。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按照項目合同等文件對項目單位建設資金合規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根據審計情況收回已撥付資助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及孳息。經審計,已撥付資助資金合規使用后的余額低于已撥付資助資金10%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收回已撥付資助資金的10%及孳息。

      項目單位未在指定期限內配合審計或無法取得聯系導致不能開展審計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三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項目單位組織再次驗收,允許項目單位補充項目驗收資料。

      同一項目原則上只可以進行一次再次驗收,再次驗收的應當另行組成專家組。

      第三十八條 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請驗收的或未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期限提交補充材料的為逾期未驗收項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撤銷逾期未驗收項目,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及孳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項目單位存在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資助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未按規定期限退回資助資金及孳息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依法依規追回資助資金及孳息,并暫緩項目單位申請其他項目的審核進度。

      項目單位退回資助資金及孳息的,應當提交退款憑證等材料。

      第四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以將存在逾期未驗收、驗收不合格及未按規定退回資助資金等情形的項目單位,通報至其他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 參與項目監管或驗收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參與相關工作期間知悉的項目單位商業秘密及技術秘密保密。

      對向他人披露、使用、提供因參與項目監管、驗收工作知悉的項目單位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或向他人披露、使用、提供與項目監管、驗收工作有關信息的,將依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員在資助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受托工作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項目單位串通作弊等違規違法行為,或出具虛假報告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應當取消其供應商資格。造成資助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受理投訴、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投訴舉報受理規定對項目單位受資助項目另行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核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收回的孳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參考利率計算,自被收回資金項目資助資金首次撥付至項目單位之日起計算至項目單位退還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之日止。

      國家、省、市有關文件對孳息計算期間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孳息。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28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渡钲谑泄I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1〕3號)同時廢止。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305號)和《深圳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深府規〔2023〕2號)等有關規定,研究修訂財政專項資金事中監管和驗收的相關規定列入我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我局制定并發布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使用績效,提高項目管理的科學性,我局全面總結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及驗收工作中的經驗和教訓,并且借鑒兄弟單位在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方面的做法,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1〕3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開展修訂工作。

      二、主要目標

      結合近些年來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參照《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粵工信規字〔2020〕2號)及其他兄弟單位的做法,推動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工作。我局制定并發布《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事前資助項目事中監管和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重大修訂內容

      我局在修訂原辦法的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近些年來財政專項資金受資助項目監督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加強了我局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工作。本次主要修訂以下四個方面:

      (一)為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加強我局事中監督管理職責。本辦法第二章事中監管對中期評估、進展報告、暫緩撥付等監督管理方式等進行規定。

      1、原辦法采用資助金額作為劃分標準,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本辦法第十四條不再采用資助資金金額作為劃分標準,將項目單位進度報告報送時間統一調整為三個月一次。

      2、本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暫緩撥付資助資金的適用情形。對未按期報送進展報告、存在影響項目執行或資助資金安全等異常情形的,我局可以視情形作出暫緩撥付資助資金的處理,并責令項目單位限期整改。根據整改情況,我局作出后續處置意見。

      3、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變更事項對項目單位資助資金數額有影響的,我局可以在作出同意調整變更事項批復的同時調整項目受資助金額(調增后資助金額不高于原資助金額)。

      4、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加強我局項目管理職責的角度出發,規定我局在建設期內收到項目單位提交變更申請資料后20個工作日內應當完成審核并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二)結合近年來項目管理實際需要,為推動項目監督管理進度,本辦法新增我局依職權結項的適用情形。

      原辦法規定結項應當由項目單位發起,我局不能依職權對項目進行處置。為加強對項目的監督管理和處置進度,本辦法增加了依職權結項的規定,并對結項后項目的處置意見進一步規定。

      (三)總結前期項目管理工作經驗,為公平公正開展項目驗收工作。本辦法新增項目單位復核、調整驗收結論、驗收次數等規定。

      1、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驗收過程中應當向項目單位提供專家組意見,項目單位可以對驗收意見提出異議并提交補充資料。為讓驗收工作更公開透明,給予項目單位對驗收意見提交異議的機會,保障了項目單位在驗收環節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我局采納項目單位異議意見的,應當組織對項目進行復核驗收。

      2、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對資助資金超過500萬元的項目調整了驗收方式。針對該類項目,明確由我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該項目建設資金投入、資助資金使用合規性、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專項審計。

      3、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專家組的人數最低為5人,最低人數比原辦法增加了2人,并且明確針對已委托專項審計的項目,專家組的組成人員原則上不涉及財務管理類專家。

      4、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新增了整改期內的限制規定。在整改期內,不得對項目主體、技術或經濟指標、建設期等進行調整。同一項目僅可以整改一次,由同一專家組開展整改后的驗收工作。結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同一項目的驗收次數不超過2次,整改意見的提出不視為驗收工作結束,項目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意見積極整改并繼續推進驗收工作。

      5、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驗收結論的種類從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調整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種??紤]到在實際執行中較少適用基本合格這種結論,而且本辦法對驗收不合格收回資金的數額確定等事項作出較大調整,基本合格這一規定的實際意義不大,所以從驗收結論中刪除了基本合格這一種。

      6、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項目驗收不合格的,有后續資金未撥付的不再撥付。由項目單位配合專項審計的,按照審定金額和已撥付資助資金10%兩者取較高數額的原則確定收回資金數額。項目單位不配合審計的,我局應當收回全部已撥付的資助資金及孳息。

      7、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我局認為必要時可以啟動再次驗收程序,并且對同一項目再次驗收的次數作出限制,只能啟動一次再次驗收程序。

      8、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逾期未驗收項目的兩種情形。對于逾期未驗收項目,項目單位應當退還已撥付資助資金及孳息。

      (四)本辦法規定收回資助資金的同時應當收回相應的孳息。本辦法第四十八條對孳息的計算方式及利率標準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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